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及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
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对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此外,对超过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延长预售许可期限的,开发企业应与所有已购房人签订《延期交房协议》后,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证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从原有只能办理一次预售许可,调整为可办理两次,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可售仓储、车位等部分可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时,应一次性申报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