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根据程序,上述两项法规需经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规定》共24条,其中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若违反该规定,将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同时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条例》共六章49条,原计划以常务委员会议案的形式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疫情原因,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期缩减,《条例》法规案改由此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与去年11月公布的《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相比,《条例》在“不文明行为治理”章节删除了八项具体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整治清单的内容,仅规定广州对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由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清单,并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报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受疫情影响,《条例》增加防治疾病传染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规定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等。
对此次抗击疫情的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配合社区正当管理的不文明现象,《条例》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