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意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通知》从保险机构资质、投资标的条件、风险管理流程等多方面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等特性,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天然契合。截至2021年9月末,保险资金累计投资交通、能源、水利、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领域3.31万亿元,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了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基金以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强制派息分红,能够较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求,为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类。
在完善风险管理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在加强投资主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定期评估投资风险。
在强化监督管理要求方面,《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定期报告有关投资情况,违反《通知》规定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将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需求的基金产品及时纳入投资范围,分散投资风险,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基础设施基金同时具备公开市场权益类产品和不动产资产属性,《通知》坚持按照业务实质进行穿透监管;坚持稳妥起步原则,对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在投资能力、监管评级等方面设置一定条件,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