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为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深圳市住建局近日起草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通知》指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根据《通知》,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栋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房讯网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