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10月28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商品房预售等业务的通知》。
《通知》提出,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房企在取得预售证后,可对未售出商品房进行抵押,一方面是房企对取得预售但未卖出的房子,可以从第三方抵押房源,可以加快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快速回笼资金也可以及时投入施工生产,加快剩余产品开发速度。
一、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期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进行商品房预售。据了解,之前,房企取得预售条件,是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物未被抵押。如今政策放开,相当于减轻房企取得预售证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销售节奏,快速回笼资金。
二、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房企在取得预售证后,可对未售出商品房进行抵押,一方面是房企对取得预售但未卖出的房子,可以从第三方抵押房源,可以加快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快速回笼资金也可以及时投入施工生产,加快剩余产品开发速度。
三、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对部分未售出房源,房企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就可以进行抵押,同样的,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压力。
四、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这条政策解除两类房限制:1、上市交易期满;2、抵押权注销。以上两类房源可以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
五、对存在违规销售、不诚信经营、信用评价等级低、信访严重等问题的开发企业,暂时不予办理上列业务。
六、有关业务的办理条件、流程由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房讯网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