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2月23日,天津住建委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对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通知》指出,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通知》明确,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该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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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