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近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收到项目及时审核及时上报,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传统商场“一店一策”升级改造项目、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示范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时限上报)。
《通知》提出,本年度商业发展资金项目主要支持10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项目;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等。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动力,提升开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质,聚焦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动北京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及《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现将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主要支持10个方向,重点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项目;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等。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除上述申报条件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点击下载);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
(四)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点击下载);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报指南中有明确材料要求的还应一并提供。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五、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收到项目及时审核及时上报,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传统商场“一店一策”升级改造项目、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示范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时限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具体支持内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10。
(二)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