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简化补贴领取手续,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出,补贴家庭(重残家庭除外)租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或户籍所在地地址的住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市场租房补贴。补贴家庭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承诺不存在上述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简化补贴领取手续,根据《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补贴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须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补贴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对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情况予以核验。
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可持申请人身份证、代发银行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房屋出租人(含单位)无需到场;补贴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补贴家庭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贴家庭(重残家庭除外)租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或户籍所在地地址的住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市场租房补贴。补贴家庭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承诺不存在上述情况。
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正在承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或户籍所在地地址住房的,应在年度复核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动申报,并在年度复核之后6个月内换租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重新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超过6个月未办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市场租房补贴。补贴家庭不如实承诺或未按要求申报的,一经查实,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违规骗取补贴行为处理。
四、住房租赁企业应将出租的房屋合同信息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市场租房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须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五、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责令补贴家庭退回已领取补贴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补贴后,按要求上缴区财政部门。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单独记账,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补贴预算时,应予以核减。
六、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自行委托银行作为市场租房补贴代发银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代发银行签订代发服务合同,明确工作要求,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代发银行,应开发系统与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对接,确保补贴资金按月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七、公租房租金补贴退回、委托代发银行等,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