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5月11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三起房屋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别为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严重侵害购房人权益;悦达华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初审时未严格核实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审查资料;西安西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在广告宣传中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的违法违规行为。
西安市住建局表示,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关于公布三起房屋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7〕64号)、《关于禁止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的通知》(市房发〔2018〕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发〔2021〕2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现市住建局公布三起房屋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案例一: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严重侵害购房人权益。
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在“凯威昆城商业办公楼”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凯威公司逾期交房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补充条款中又约定发生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其公司未收到购房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购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经法院审理认定,凯威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就购房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进行了限制,加重了购房人责任,与公平原则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第四十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凯威公司与购房人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约定属无效条款。
案例二:悦达华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在初审时未严格核实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长安区住建局在审查悦达华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资格审查材料时,经与相关部门核实,确定购房人查某的购房资格材料为虚假材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发〔2021〕27号)规定,长安区住建局约谈了悦达华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加强企业员工业务培训,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同时将嫌疑人及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三: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在广告宣传中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的违法违规行为
西安西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西迈公司)在“第五大道项目”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将所售房屋与学区、学校相关联。该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的通知》(市房发〔2018〕8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会同高新区教育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约谈了西迈公司负责人,并向西迈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即刻整改,停止违规宣传行为。同时,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将按照《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7〕6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西迈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