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针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出现的利用商业、办公用地建设住宅等现象,为遏制房地产市场的乱象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8月30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监管局共同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13日。
《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商办项目建筑功能不得使用“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进行标注,单体平面不得出现如“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的标注。企业不得在销售宣传中出现“居住”“公寓”等描述,样板间不得按照居住形式进行展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市场公平公正、引导商业办公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按住宅使用的行为,结合我市有关项目在土地出让、项目设计、销售、验收、不动产办理、违法查处全链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商业办公类项目,为在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简称商办项目),酒店、旅馆、度假村、服务型公寓等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的建筑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范围内的商办项目。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四条 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时,各区政府应充分对商办项目总量,存量等进行评估,合理制定商办项目用地出让计划。
第五条 按照鼓励商办项目自持经营的原则,在土地交易条件中,应约定商办项目中自持经营部分的面积或者比例,具体要求由各辖区确定。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中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项目使用功能改为居住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政府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辖区政府监管责任和受让人违约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立案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办理行政许可、商品房网签备案、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措施。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八条 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易条件约定的用地性质、自持面积等要求进行方案审查。
第九条 商办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体现公共性,室外场地在满足绿地率前提下,以旷地为主,不得利用围墙、绿植等形式对公共空间进行分割,形成私密空间。
第十条 集中式大型商业鼓励采用大空间设计,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应以层为产权分割单元。低层商业街区设计,使用空间不得采用全独立方式组织人行交通,应通过底层公共走廊、门厅,二层及以上外廊、连廊等形式进行交通联系,开水间、卫生间应集中设置。
第十一条 低层办公建筑不得按照独立式进行设计,采用联列式设计时,应设置门厅等公共用房,楼(电)梯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多、高层办公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其他区域不得设置厨房。
办公用房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间,企业自持部分(不可分割销售)可不受最小面积限制。
第十二条 商办项目建筑功能不得使用"公寓"、"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等进行标注,单体平面不得出现如"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的标注。
第十三条 商办项目建筑外立面应符合公共建筑和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商办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功能实施,严禁将商办项目使用功能改为居住"。
第十五条 商办项目施工图设计应符合规划批准功能,燃气、污水管道只能进入集中食堂、卫生间,不得分散设计至其他区域。
第四章 销售、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加强商办项目销售监管,企业不得在销售宣传中出现"居住"、"公寓"等描述,样板间不得按照居住形式进行展示。
第十八条 商办项目销售基本单元应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以固定实体墙(含附属门窗)作为分隔界线,不应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商办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办公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菜市场、超市、酒店、旅馆、度假村、服务型公寓、文化娱乐等功能,不得进行产权分割销售。
第二十条 低层办公建筑,销售对象不得为个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审定的施工图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进行测绘,开发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的施工图和已备案的测绘成果等制定预售(销售)方案。用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测量报告应与项目验收的测绘成果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立信息提示牌,提醒买受人本项目为商办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住宅使用,否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标注有关监督部门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辖区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各单位在日常巡查、受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要求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通报辖区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辖区有关执法部门认定,确实存在违规现象需要整改的,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项目施工、房屋销售、规划许可变更、项目验收、房屋测绘、产权登记等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已签署协议的回迁商业、办公建筑部分可按照拆迁协议执行;规划条件已对"公寓"进行约定的,可按《规划条件》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批内容执行,涉及许可附图调整的,应符合正向调整要求;土地已出让,且出让后经市规委会审定方案的,可按审定方案执行。其余项目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