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住建部要求统一构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征求意见,对此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实行预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相关条款暂停适用。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显示,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来 源: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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