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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6号文”对外资并购房地产大宗影响几何?
http://www.funxun.com房讯网2023/3/2 10:32:17
[提要]相应的房地产行业跨境并购交易中如涉及中长期外债融资或再融资等,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戴德梁行华东区资本市场部执行董事卢强,联合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贇春,展开了一场关于“56号文”的四问四答,高效理清文件脉络、洞悉其对外资并购房地产大宗物业的潜在影响。

  卢强:发改委56号文上周五10号正式发布实施,似乎主要并非针对外资主体并购房产。其中前面也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那么其对我们常规外资并购房产是不是有影响?

  刘赟春:发改委56号文主要目的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举债的登记程序,并非针对房地产行业,但涵盖了房地产行业的中长期外债。此外,56号文开宗明义,于第二条明确适用主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但又于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至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相应的房地产行业跨境并购交易中如涉及中长期外债融资或再融资等,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卢强:对于境外主体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针对以下三种情况:

  1、新并购过程直接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

  2、融资替换;

  3、有的案子由于特殊原因先行自有资金并购下来后再安排融资。

  三种情况是否有差别

  刘赟春:相较2044号文,56号文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至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基于境内企业权益以境外企业名义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

  考虑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通常以单体项目或资产包为基础搭建境内至海外的架构,根据发改委的答疑,该等结构极易满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要求,从而如境外持有主体基于境内企业权益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需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并应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上述问题中的三种情况,我们认为第2种和第3种情形较易构成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情形,从而需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卢强:若有影响的话,不知这个会是实质审批还是形式流程备案,只是需要时间,若是后者,不知影响时间大致预估?

  刘赟春:56号文第八条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但需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基于该等表述,可以推定外债审核登记并非形式流程备案, 而是有一定审核要求。相较于2044号文的登记时间要求,56号文对于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的登记时间放宽为3个月,因56号文生效日期尚短,我们无法判断后续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际所需时间。

  卢强:其中第二十二条提到这个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知如何理解这条

  刘赟春:56号文第二十二条引入的专业机构责任,实质是对于为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设定主体责任和处罚基础,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改委答记者问中亦明确: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来源:戴德梁行

编辑:j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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