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近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联合拟定了《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流程,加强建设管理。
《细则》明确规定4种情形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1、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2、在成片工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3、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4、其他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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