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由中介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销售模式逐渐普遍。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行业门槛低,委托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诱导、欺骗或强迫购房者交纳“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违法违规现象,亟待加以规范。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而且,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新华社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