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通知显示,疫情防控期间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占道费以及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2号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收费编码:128004008),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3号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占道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4号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2020年2月份前,欠缴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停征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