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
措施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市、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可调整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
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批准其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此期间,拨付的预售资金可用于与项目防疫相关的支出。
另外,措施还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商品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购房者,在全省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以及社区工作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租金。
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问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久租时间累计计算;保障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解除终止。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来源:观点地产网
编辑:ko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