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是海南首个安居型商品房实施方案。
通知指出,为建立健全我县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引进人才及基层教师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项目选址上,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地点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地居民、引进人才及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的购房需求意愿情况,按“就近建设、稳定队伍”的原则,选择在县城主城区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和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项目具体选址如下:(一)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东南片区,地块北临陵水中心大道;(二)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老县委经济适用房小区以北,中心大道以西,文化路以北,双拥路以东。
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限上,2020年至2022年三年计划动工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2500套,其中2020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项目1000套,2021年计划动工建设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700套,2022年计划动工建设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二期)项目800套。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的一部分房源用于分配我县基层教师医务人员。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如下:(一)文黎安居型商品住房(一期、二期)项目。项目用地原为文黎限价商品房项目用地,规划用地面积77347平方米,拟建住宅楼22栋1800套;(二)老县委片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项目规划用地面积31358.66平方米,拟建住宅楼7栋700套。
销售对象上,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县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及基层教师医务人员供应。
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在本县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购房条件上,(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2)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医务人员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须具备上述购房资格条件,其中,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本意见印发之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本意见印发之日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上,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平方米。
建设交易管理上,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县政府统筹、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出资建设,根据报名需求情况制定选房条件和排序,统一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基层教师医务人员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利用新出让的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15年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的(基层教师医务人员需履行承诺购房后服务5年期满),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前已在本系统基层服务的年限,可以相应扣抵应缴个税和社保的年限,但扣抵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来 源:观点地产网
编 辑: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