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代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超60平方米带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保障制度。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可申请公租房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残疾人优先摇号选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优先安排条件的家庭;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三)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转租空置欠费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发生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等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 偿损失。
中介不得提供公租房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取得资格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或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来 源:北方网
编 辑: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