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通知》首先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通知》要求,海南各市县加强动态巡查、严格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源头严防、露头就打”的要求,完善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手段,依托“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违法线索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等数据互联共享,发挥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源头防控。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依职责及时查处本地区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坚决遏制住增量。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通知》表示,各市县要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引导农户按要求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农村村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的要求。要优先利用村内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坚守生态保护底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得新增宅基地。
同时,各市县要落实用地保障,改进审批服务。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各市县要用好用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追加。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不需要缴纳。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县统筹保障,不得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一次或多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各市县应简化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许可申请材料,提供材料填写参考模板,方便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来 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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