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锡政规〔2020〕1号),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锡政办发〔2008〕84号)同步废止,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在暂行办法中,无锡市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与其他城市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略有不同的是,该暂行办法在建设标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一室户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考虑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中,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8周岁)的申请家庭供应。
这意味着,与以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相比,无锡共有产权保障房单套户型更趋优化,单套房屋的建设标准作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以更加贴合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优化了户型结构,鼓励多子女家庭申请共有产权房, 对于住房产品的丰富和住房福利的提高等都有积极地作用,也说明了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与时俱进。
暂行办法还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份额按照保障对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代为持有。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和禁止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请家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年满35周岁。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3种情形:
1.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2.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3.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无锡暂行办法的发布,说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改革在不断推进。”严跃进表示,对于无锡等城市来说,在这两年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购房者面临着一定的压力,特别是对于住房困难群体来说。
严跃进认为,随着经适房的逐渐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作为保障属性的住房,愈发受到市场的关注。此次无锡共有产权住房的改革方向,与全国精神总体一致,包括申请对象、房源入住、房源退出等都有着非常清晰的规定。预计共有产权房领域的改革会持续强化,将在房源筹集、金融贷款政策支持等方面发力。
据了解,近几年以来,根据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2018年12月以来,国家层面先后3次召开全国72个重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在“租购并举”总体框架下,优化保障房供应方式,停止经济适用房实物分配。
无锡市住建局称,此次暂行办法的发布,不仅是《无锡市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即“无锡市必须改革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建立共有产权房保障房供应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要求,还结合了市区住房保障房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经验做法。
附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性质和共有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份额按照保障对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代为持有。
(二)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一室户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考虑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中,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8周岁)的申请家庭供应。
(三)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和禁止情形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请家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年满35周岁。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3种情形:
1.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2.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3.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是“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通过初审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整个审批程序基本与各类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流程保持了一致。
(五)关于取得资格后的供应方式
取得购买资格后,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并且应当按照核准时序的先后进行轮候。
(六)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售后管理
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5年期的封闭管理,并按照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时间节点,作了以下规定:
1.政府回购情形。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因购房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购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的等情况下,购房家庭可以退出所购买的房屋,并由代持机构予以原价回购。
2.购买政府产权。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照原购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超过5的,按照实施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价格进行确定。
3.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按照市场价转让,取得的售房款在扣除双方的原购房款、税费等费用后,增值收益按照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七)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缴纳”原则,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由购房家庭全部承担。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