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秋天,广州的租赁市场有点闹心。继8月份“友客”公寓资金链断裂跑路之后,9月份,此前记者在报道中重点提醒读者警惕的“城璞”公寓也发生了类似的跑路事件。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年付租金”……虽然住建部门、行业协会、媒体多次提醒房东、租客警惕此类高风险经营模式得租赁企业,但是仍有不少房东、租客掉进了这个早已不新鲜的“陷阱”。
房子租出去了,却收不到租金,房东着急上火;明明已付了钱,却面临被腾房,房客委屈揪心。这就是受害房东、租客的困境。
“我的房子要按揭,每月给银行的还款将近1万块。”近日,一位受骗的房东向记者讲诉了他的遭遇。今年五月,这位房东讲名下住宅租给了“广州城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城璞”),租期3年,按照合同,“城璞”每月支付租金。原本以为可以通过租赁公司每月按时打来的租金来缓解一些银行还贷的压力,但上周,就传来了“城璞”爆雷跑路的噩耗。
更让他闹心的是,“城璞”已经将他的房屋转租给了另一位租客,该租客还支付了一年的租金。租客告诉房东,自己已经向城璞支付了整整1年的房租,拒绝搬出房屋。该房东表示:“我一直没有收到租金,而且因为租客不搬,亏损依旧在继续。这对我们刚刚组建两口之家来说,真的是雪上加霜啊。”
另一边,同样受骗的数百名租客,也是“进退两难”。租客小杨告诉记者,自己为了租下一套价格低廉的公寓,甚至贷款1万多元付了租金,现在就入住几天,房东就要求自己搬走。“现在欠着银行的钱,实在没有钱再去租一间房了。”
随着长租公寓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这块“蛋糕”的主意。近年来,杭州、上海、成都等地的长租公寓相继爆出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P2P密集爆雷潮过后,长租公寓出现高频爆雷。房东和租客面临维权困境,肇祸直指大量被运用于长租公寓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手段。
这样一套“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策略,是如何引诱大量房东、租客上钩的呢?
举例来说,一套房屋的市场租金是2500元,那么此类不乏长租公寓就以3000元/月的高租金,从业主手上长租下房源,并约定租金按月支付给业主。与此同时,却以2000元/月的低租金,向租客放租,但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如此一来,短时间内手握一年租金的长租公寓租赁企业就凭借租金流的“时间差”牟利,并进一步获取更多房源。
但这一套路的背后有着极高的经营风险,一旦租赁公司跑路,房东租金收不回来,租客房财两空,数以万计群众利益受损。
业内人士:房东、租客都是受害者,应协商将损失降到最小
卷款跑路后,租客和房东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房东或是租客如果要进行诉讼权利主张,对象都是租赁平台违约,但目前能将双方损失减到最小的途径还是通过协商解决。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表示,长租平台“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行为实际上已被多地政府明令要求整改,发生平台跑路事件后,需要看房东、长租平台和租客三者的关系。如房东和长租平台为委托关系的,房东无权要求腾房,但现实大部分长租平台扮演的是转租人(即“二房东”)的角色,房东与租客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对房东来说,长租平台无法支付租金就构成了违约,有权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解除与长租平台签订的合同,并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租客腾退房屋,租客只能通过代为支付租金来对抗房东解除合同的请求。
半个月前,广州日报曾提醒消费者警惕“城璞”
政府、行业以及媒体,近期都多次呼吁消费者警惕“高进低出”“长收短租”。
7月底,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也联合印发了《住房租赁行业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净化器市场环境的倡议书》提出,将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企业白名单黑名单机制,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害群之马纳入黑名单,严厉打击。
8月初,广州市住建局就开展住房租赁企业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特别要求排查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进行经营的企业。
9月1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郑重提醒包括业主、租客、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谨慎选择租赁企业及中介公司,房东在委托企业经营租赁住房或租客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克服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警惕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此前,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就曾在调查中发现,市场上存在不少“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高危租赁企业。并在报道中直接点名“城璞”。当时,“城璞”的工作人员表示:,“租期一年起,付款只能选择年付或者半年付,当然,不同的付款方式,价格也有所不同。年付的月平均租金为3000元,比该区域同等装修、同户型的房源低了约1500元;如果选择半年付,平均月租就要涨到5100元,比同区域房源还高出600元左右。”
9月7日,住建部制定《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制度,设置了行业准入门槛,规定租赁企业、房产中介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提到,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收取租客租金的周期长于支付给房东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来 源: 广州日报
编 辑: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