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通过登记机构网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规定》提出,其中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登记机构网站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购人也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厦门市从事代理预售商品房业务的,应当按照《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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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