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放日报后台“互动”版块收到上海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发来的一封投诉信。原来,不久前,法援中心收到市民成女士(化名)的求助,声称在“我爱我家”平台租赁房屋,期满续租时,却被要求缴纳一笔“居间服务费”。成女士觉得奇怪:“续租的中介费不是早就被禁止重复收取了吗?”可平台客服却称,新客收取佣金,续租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公司规定,而且公司还提供了包括咨询、管理和报修等相应的服务。成女士想知道:这笔居间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吗?
记者梳理租客们发来的“相寓承租合同”发现,合同中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出租房子的甲方是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营”)。个别合同比较细致,还详细标识了委托上海家营出租房屋的房东信息。只是租客均未见到房东,而是直接跟上海家营这个“二房东”签约。记者查询得知,上海家营是北京爱家营企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隶属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换句话说,签约的“二房东”和中介实际上就是“一家人”。
早在201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就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今年年初,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重申,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据此,上海政法学院法援中心成员及指导老师认为,成女士(化名)于2019年和2020年签订的合同显示,乙方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两份合同中均无“续约需要经过上海我爱我家公司中介及支付佣金或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成女士2020年、2021年两次与上海家营公司签约续租,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均收取了居间服务费。跟传统的长租公寓不同,成女士的续租合同中也并未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说明这实质上就是佣金。此举不但违反了国家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成女士与上海家营公司两次续约时,双方对合同主体、出租房情况及周边环境等均已了解,无须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介绍,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上海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凭借与上海家营公司关联企业的强势地位,强制收取佣金,违反《合同法》,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来 源:解放日报
编 辑: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