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公布首批21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房地产市场、房屋交易租赁、住房保障等方面。
据介绍,此次建立包容审慎免罚执法机制,是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福建省住房领域率先提出。根据《办法》,厦门市首批“首违或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共包含21项,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因素,形成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标准。
《办法》明确,“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在房地产市场交易方面,针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买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这一行为,属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50万元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将不予处罚。另一种情形是,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500万元以下,且款项实际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的,将不予处罚。
在住房保障方面,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但申报家庭无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观恶意,且实际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也不予处罚。
目前,《办法》正在厦门全市住房领域试行,该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并同步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正式落地实施后,住房管理部门将配套柔性监管措施,向社会公示,督促执法人员尽职履责、依法依规作出免罚决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住房部门综合执法服务水平,以保持厦门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人民网厦门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