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出台《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对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等进行细化,自2021年1月7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细则》,预售款包括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交存的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wangdc
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出台《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对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等进行细化,自2021年1月7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细则》,预售款包括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交存的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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