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从即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要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此外,《通知》还提出规范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补偿决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并保存送达的证据。分户评估报告、催告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文书送达参照补偿决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同时,《通知》还提出加强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补偿决定送达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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