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适用于该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应同时满足多项条件,一是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三是经区(市)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四是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