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济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针对近期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相关监管事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根据《通知》内容,开发企业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制度。项目电子手册将记载项目基本信息及投资、建设、销售、资金监管、交付、市场检查等全周期开发建设相关事项。 新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通过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开发项目电子手册。已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本通知发布后15日内在系统内补齐电子手册内容。
另悉,规范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应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集中公示: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正在执行的调控政策、市场监管等相关文件;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屋的证明材料、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在售商品房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等文件;个人信息采集相关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严格规范新建商品房认筹(购)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 不得以排卡、冻结圈存保证金、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购买其他产业产品等方式为购房人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预定款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 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认筹的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源的1.5倍。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书面明确认筹(购)楼栋及预售许可证信息, 不得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栋纳入选房范围;开发企业收取意向金、认筹金或定金前,应与购房人签订《济南市商品房购房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备查。
另悉,《通知》要求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销售行为。销售带装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前取得装修部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已经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装修标准;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交付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不得拆除、出售;带装修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来 源:观点地产网
编 辑: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