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公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规范购房资格申请、认定和使用程序,推行购房资格申请全程网上办,加强对购房资格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决策部署和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将在今年10月8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强调购房资格认定,防止购房人多处登记造成市场虚热
《通知》针对的是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开发企业向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销售房屋并收取认筹金(定金)而产生纠纷,意向购房人在多个项目登记造成市场虚假热度,少数从业人员诱导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
《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必须先申请购房资格并取得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才能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购房资格认定结果60日内有效
意向购房人可通过市房管局微信公众号、网站自行申请购房资格,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代为申请。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以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资格认定结果60日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
购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向社会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有效期内认定结果可以继续登记、使用。
区房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骗取购房资格的 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的,将对其作出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将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来源:长江网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