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为加强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5月1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三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运营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及程序;第三章“业务及经营”主要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登记结算要求、中介服务及禁止行为;
第四章“市场自律”主要规定了运营机构自律管理、争议处理机制、投资者资金存管制度、风险防控、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监管原则、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督促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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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in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