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三大部门联合发布《中新广州知识城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措施》提到,在广州开发区区更新局确认建新范围后,由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将土地规模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
对旧改项目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或正在进行控规编制工作的,在区更新局出具项目用地方案及相关规划指标的函后由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将相应指标纳入控规中。目前,旺村(南)、何棠下旧改改造方案的用地及指标均采取此种方式落实,提高了旧村项目推进的效率。
在旧改实施方案批复后,可分期办理土地置换、土地供应工作。推出信任、容缺供地,基础设施争取采用用地规模、指标挂账处理,同步建设。目前,已积极对接蟹庄、莲塘及红卫(三四社)等旧改项目,加速推进项目用地规模调整。
旧改项目可结合周边区位条件、优势产业、招商引资和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等情况,在平衡项目本身资金的前提下,灵活设置商业和商务面积比例;鼓励建设风雨连廊、公共架空平台。
目前,旺村(南)、何棠下旧改改造方案的用地及指标均采取此种方式落实,提高了旧村项目推进的效率。
《措施》提出,政府统筹加快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城市更新项目中规划市政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可由区财政投资建设业主结合周边道路建设进度统筹实施,实施方案通过二级会议后,视同立项。
安置区和公配地块现场场地符合施工条件的,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并允许改造主体和村经联社(合作社)共同作为报建主体申请施工许可证。
政策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耕省级“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根据国务院对《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精神,结合《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确保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加速推进知识城旧改项目,现制定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如下:
一、衔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知识城范围内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计划的项目需落实规模的,由区城市更新局确认建新范围后,纳入在编的知识城国土空间规划。
二、提速控规修改和审批。涉及城市更新的控规修改原则上与三旧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议,如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规或正在进行控规编制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出具项目用地方案及相关规划指标的函,知识城合作事务办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划指标纳入相应控规中。
三、使用区统筹指标提速土地整备。改造单位在完成“拆旧复垦”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等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统筹指标用于开展建新区的用地报批工作。
四、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集体转国有手续。旧村改造中各类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实施方案中需办理退征的土地,原则上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等面积置换征地范围方式予以办理。实施方案批复后可分期办理土地置换、土地供应工作。区城市更新部门依据知识城条例负责探索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集体转国有手续的审批。
五、加快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街镇书面承诺六个月内补齐征地手续资料且区政府出具征地结论性意见的,或使用增减挂结余指标且建新方案获批的,允许先行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争取采用用地规模、指标挂账处理,同步建设。
六、政府统筹加快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城市更新项目中规划市政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可由区财政投资建设业主结合周边道路建设进度统筹实施,实施方案通过二级会议后,视同立项。区财政投资建设业主依据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同意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投资评估报告、投资标准,将相关项目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备取得立项后,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改造主体根据共建协议约定按期将应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上缴区财政,所需投资计入其改造成本。
七、合理统筹商业和商务面积配比。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周边区位条件、优势产业、招商引资和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等情况,在平衡项目本身资金的前提下,灵活设置商业和商务面积比例。
八、鼓励建设风雨连廊、公共架空平台。室外公共风雨连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和公共架空平台绿化,公共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
九、优化施工许可。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区和公配地块现场场地符合施工条件的,可提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纳入标图建库材料作为用地手续,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允许经确定的改造实施主体和村经联社(合作社)共同作为报建主体申请施工许可证,共同作为报建主体和验收主体对整个项目统筹建设管理。
十、优化市政绿化审批办理。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开设施工车行路口的,建设业主在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在会签规划部门后,所需材料清单中的项目实施的来源文件可提供补齐资料承诺书先行办理,并在承诺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三旧”改造用地红线范围内原有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不含原属农、林地范围及古树名木)砍伐迁移修剪树木以及“三旧”改造用地红线范围内市政绿化(古树名木除外)的备案由实施单位提出“用地清单”,免于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审批。
来 源: 南方日报
编 辑: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