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讯:黄埔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公众意见的公告,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旧村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涉及20条细则。
该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开更新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农村集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引入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择优确定合作企业;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关于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方面,合作意向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为准);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成立项目合资公司时,竞选保证金应当转入项目合资公司账户作为竞得意向企业的出资。项目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90日内,竞得合作意向企业应向属地街(镇)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不少于5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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