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令130余家转供电主体清退电费4300余万元,推动了降电价红利传导。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了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必须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对多收费用,要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此前,部分转供电主体未能及时足额将降低电价的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甚至向终端用户加收费用或是重复分摊收取费用。
此次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
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