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宣布出售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于2020年11月12日,买方(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方)与同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卖方(厦门鼎丰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鼎丰中国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按由现金代价及股息权利组成的总代价4.39亿元(相当于约5.1亿港元)收购销售股份,而卖方亦已同意出售销售股份。
此次出售集团指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B、附属公司C、附属公司D、附属公司A1、附属公司A2、附属公司A3及投资公司A。
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投资控股,且并无任何重大业务营运。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A1、附属公司A2及附属公司A3于中国从事商品贸易业务。投资公司A主要于中国从事担保业务,其由鼎丰中国拥有90%及附属公司A拥有10%。附属公司D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附属公司B主要于中国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及投资。附属公司B的主要资产为一项名为处州府城的商业╱文化发展项目。该等物业正在或有意出租作短至中期(约2至15年)或长期(超过20年)商业物业,其于2020年10月31日的可租总建筑面积合共约36,863平方米。
附属公司C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管理。附属公司C的主要资产为一项名为畲乡古城(前称凤凰古镇)的商业发展项目,该物业发展项目现正公开发售,其于2020年10月31日的可售总建筑面积合共约159,787平方米。
公告显示,出售集团于2020年10月31日的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假设于该等转让事项完成后)约4.35亿元。
出售事项的潜在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完成后,集团于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将由100%减至49%。出售事项完成后,商品买卖将继续是集团的主要业务之一,惟相关产品将与出售集团所买卖者不同。
根据初步评估,出售集团于2020年10月31日的财务资料及代价,估计公司将因出售事项而变现未经审核收益约2.40亿元,不计税项、从该笔债务将予收取的相关利息、从担保将予收取的相关担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前的收益。而董事会拟将出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约4.38亿元用作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集团客户放贷及收购有价资产;及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此外,公告亦披露,于2020年10月31日,出售集团拖欠卖方及鼎丰中国一笔债务,该笔债务为无抵押并于本公布日期尚未偿还。由于出售集团于完成后将不再为集团的附属公司,该笔债务将于其后构成一项财务资助。
同期,出售集团拖欠相关银行数笔贷款,该等贷款由卖方及鼎丰中国以提供担保作抵押。该等贷款不会于完成时清偿。由于出售集团于完成后将不再为集团的附属公司,担保将于其后构成一项财务资助。
来 源:观点地产网
编 辑: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