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晚间,金科股份(000656.SZ)发布公告,回复7月13日收到的深交所就金科股份股东陶虹遐拟与实控人黄红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事下发的关注函。
针对此前外界关注的公司实控人黄红云与陶虹遐解除一致关系等问题,金科股份在回复函中称,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根据《限期发布函》及其回函、《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及《告知函》等相关内容,公司认为陶虹遐与黄红云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金科股份曾在7月25日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已就《关注函》涉及的部分问题与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仍需在中介机构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出具核查意见方能予以披露,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
金科回复函公告截图
未做出明确解除一致行动人意思表示
7月4日,陶虹遐向金科股份董事会秘书张强发送的《关于限期发布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函》(以下下称《限期发布函》)称:鉴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正式发文解除相关人员职务,“该行为系黄红云单方面违背承诺,单方违约解除与本人关于金科股份的《一致行动协议》”。
此后,金科实控人黄红云在7月8日向公司回函中也表示,“我与陶虹遐女士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后,于2017年3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我本人并没有与陶虹遐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愿,但我充分尊重陶虹遐女士的意见”。
在回复函中,金科股份表示,为进一步明确各股东方意见,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于2021年7月13日再次就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向黄红云先生、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虹遐女士及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函问询,“双方均未就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做出明确意思表示,故未产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回复函中也表示,根据公司在今年6月18日分别收到黄红云、陶虹遐、金科控股以及虹淘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分别表态将继续执行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虹淘公司与金科控股、黄红云、陶虹遐、黄斯诗等互为一致行动人。“前述各方函告内容变更了《补充协议》中的一致行动期限,仍未明确约定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限期发布函》内容有效,但因其意思表示不明确,未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其他证据文件的情况下,陶虹遐与黄红云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若黄红云或陶虹遐任何一方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明确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
黄红云获主要股东广东弘敏支持
7月9日,金科股份发布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主要股东的书面文件,为保障和巩固黄红云对金科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当黄红云对金科股份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20.5425%的情况下,该主要股东将其持有公司6%股份比例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红云行使,有效期为5年。
关注函要求,说明主要股东的名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承诺,主要股东剩余股份的持股比例,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金科股份在回复函中表示,该主要股东书面文件系公司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在广东弘敏与实际控制人黄红云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后,黄红云将会和广东弘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不过,由于黄红云与陶虹遐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陶虹遐、虹淘公司、黄斯诗、金科控股共同持有金科总股份的29.99%,尚未达到《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未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8月3日,金科股份还发布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3659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最高成交价为4.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24元/股,交易总金额1.06亿元(不含交易费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wangdc